提问

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要审查哪些内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大律师网 2022-09-22    人已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多半都属于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需要由检察院来向法院提出起诉,不过需要先进行审查,有犯罪事实的或证据才会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案件。就会出现不起诉的情况。这其中还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内容,如果有想要了解的,下面就可以跟随大律师网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要审查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要审查哪些内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的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重婚的案件、遗弃的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要审查多久?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繁杂,一般的一审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并结案。

  检察院公诉的案件,法院在接受到相关的文件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立案要求,但是这个过程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内。

  法院在受理案件并立案后,一审法院一般审理的期限为2个月,民事案件为3个月,刑事案件可以延长至3个月,但是特殊的刑事案件经过最高院批准可以再进行延长,毕竟不是所有案件的审理情形都是一致的,每个案件复杂程度都有所不同,所以一般的一审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并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