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年是能离婚的,但是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一方亲自提出离婚主张,经法定程序才可以离婚。即协议离婚的,需订立离婚协议,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无法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该财产,首先还是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只不过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可以归各自所有,当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分居多年离婚的,一般不需要赔偿,但是一方当事人在婚内有过错行为的除外。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时向过错方索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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