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没有超过五千元的时候,即便有出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情节,但在法律上还算是没有犯罪,是犯罪未遂,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嫌疑人所损毁财物的价值较小,情节程度轻微的,影响不大的时候,就不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这种情况下,只会给予行政处罚,是不用坐牢的。因此,故意损毁财物并不一定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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