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
非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况;本人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限制;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限额,即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同等或者轻微)构成工伤。此时,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必备因素:
(1)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2)上下班的唯一路线;
(3)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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