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外监护权不可以随意变更,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的责任与义务,监护人有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
监护人种类分为以下情况:
1.根据被监护人年龄,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2.根据监护权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监护权、指定监护权等;
3.其他分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要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看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监护人没有严重的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问题等情况,如果没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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