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和损害结果发生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的,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误诊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要件有4个: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反法律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医疗误诊】: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误诊】: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误诊】: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是:误诊如果造成了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存在过错的属于医疗事故。
2、不是: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误诊的,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误诊】: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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