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分割财产,但只能以同居关系期间的共有财产分割,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不利。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
2、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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