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解包括3种途径: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和解。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在: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选择调解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调解的结果。
(二)合法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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