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有护士的职责,护士是不具备开处方的权利的。护士开处方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若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是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违法行为如下:
(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4)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6)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7)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8)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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