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为:
1、客体要件:对于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损害。
2、客观表现: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3、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5、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形下不属于刑事责任。只有当医生因医疗过错发生医疗事故时,且情节严重的,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行为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即使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以要求医生进行民事赔偿或者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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