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并发症可能属于构成医疗事故,前提是医护人员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严格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若是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1、违反规定:术前未熟悉患者病历、各项检查结果及详细检查病员,致使麻醉方式和剂量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情形。
2、术前一天未按规定开好医嘱,术前又疏于询问,致使患者进食后全身麻醉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3、麻醉前:未认真检查麻醉药品,误用非局部麻醉药物代替麻醉药,或过高浓度麻醉药的情形。
4、麻醉前:未认真检查麻醉器械是否完备、是否妥善,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5、麻醉后:擅离职守或未密切观察,发生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与抢救的情形。
6、其他因麻醉人员不负责任或技术欠缺的麻醉过失行为所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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