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顶包也属于逃逸。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也掩盖不了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本质。因为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所以,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高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让他人顶包。
3、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致离事故现场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室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开医院的。
8、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爱地址假联系方式后高开医院的。
9、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高治付持信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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