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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3-08-30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关于“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私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8、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9、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遇到医疗纠纷家属该如何处理?

  遇到医疗纠纷,家属可以选择跟医疗机构协商、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是关于“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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