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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大律师网 2023-09-04    人已阅读
导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那么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什么?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不属于下列情形,且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出现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样吗?

  不一样。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有以下不同之处:

  1、赔偿项目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比医疗损害赔偿多了一项“死亡赔偿金”;

  2、适用法律不同,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则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是关于“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什么?”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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