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照顾和监管的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照顾和监管,确保被监护人的生活和利益得到保障。 监护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移送至收容所、监狱等场所;
(4)被监护人失踪且经有关机关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5)被监护人解除收养关系。此外,经有关司法机关裁定,也可以终止监护职责。
在监护职责终止时,监护人应当及时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事务等进行清理和移交,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监护人应当将被监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机构和人员,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帮助和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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