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院对您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2、误工费:如果您有固定收入,可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果您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根据您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您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包括就医、转院、护理等费用。
5、残疾赔偿金:如果您的颈椎受伤导致了残疾,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您的伤残等级和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具体数额。
6、在向责任方索赔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保险车辆没过户出损可以理赔。车辆所有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即只要在事故发生前车辆已经过户,不管保单是否过户,实际被保险人就是出险时的实际车主。
车辆过户属于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转让之前,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去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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