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出现医疗事故处理如下:
1、及时报告
如果发生疫苗接种医疗事故,受害人或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调查处理
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发现存在疫苗质量问题和不当接种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3、鉴定
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受到了疫苗接种的影响,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索赔
受害人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非医疗事故是指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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