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有共同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1、共同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生母)及继母(继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名份性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它们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
3、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即继父母通过正式的收养手续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另一种是继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有直接的血缘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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