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有:轻度智能减退,癫痫中度、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头皮、眉毛完全缺损,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永久性功能障碍;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植物人状态等其他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共分为四级。
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指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指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指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指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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