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存在的情况的特点有:
1、隐蔽性:医疗过失往往是在患者病情危重、复杂和多变的情况下发生,而且常常是在进行紧急处理的过程中发生的。
2、不可预见性: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和疾病的多样性,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很难完全预测到所有可能的风险和意外情况,因此医疗过失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特点。
3、后果严重性:医疗过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患者的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给患者和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总之,医疗过失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应对能力,减少或避免医疗过失的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判断医疗过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2、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3、如果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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