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调解或判决后,一般情况下,胜诉方是不能反悔的。
调解和判决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或判决的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重新启动调解或诉讼程序。
但是,如果调解或判决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或判决,并重新进行调解或诉讼。
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胜诉后是不能反悔的,但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调解或判决并重新进行调解或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纠纷原因等。
3、申请调解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包括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等。
4、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等。
5、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签名,包括申请人的电话、邮箱、身份证号码、签名等。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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