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蓄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针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性质只能是农业用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土地承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2、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承包主体资格。
3、承包方必须依法依规经营。
4、承包方必须尊重和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5、承包方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6、承包方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7、承包方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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