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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大律师网 2023-11-13    人已阅读
导读: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且会面临法律制裁。那么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为:

  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盗伐珍稀植物株数大的;

  4、为用于观赏、餐饮等目的而非法采伐他人所有权的林木的;

  5、一年内滥伐幼树二十至五十株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的林木而故意予以盗伐。误把国家的林木当作自己私有财产的林木而予以盗伐(数量较轻的)不能成立本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高某不知道自己所盗伐的是国有林木就缺乏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故意。在因受蒙蔽无法认识到所采伐的是国家林木的情况下,其主观上仍然是明知的,因此,这种行为仍然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本质特征。

  3、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4、行为方式: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证明前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所谓“未经批准”,是指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许可证。有证采伐就是合法采伐,可以排除本罪的非法性;无证采伐就是非法采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本罪的非法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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