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但只能办理诉讼离婚,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的夫妻,如果感情不和需要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起诉离婚。同时,如果能够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也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外省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如下:
1、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外省的,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委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离婚。法院收到离婚诉讼申请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开庭时,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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