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当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的职责时,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变更监护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具体来说,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包括:
1、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在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中,首先需要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监护资格,然后需要确定是否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最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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