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只要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也并没有错误,就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但要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财产继承公证这种公证一般是长期有效的。也就是说,一旦申请成功,只要公证机关不撤销公证,就不会出现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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