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比如销售已经制作好的商品。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在公司注销之前,仍然存在法律主体,所以清算期间是可以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普通合伙企业中,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一般仅限于无限责任股东,所以有限合伙人不适用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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