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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还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吗?

大律师网 2023-11-21    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停止一切营业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那么合伙企业解散后还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吗?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合伙企业解散后还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吗?

  合伙企业解散后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比如销售已经制作好的商品。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在公司注销之前,仍然存在法律主体,所以清算期间是可以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后还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吗?

合伙企业法能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吗?

  普通合伙企业中,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一般仅限于无限责任股东,所以有限合伙人不适用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以上是关于“合伙企业解散后还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吗?”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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