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标准是每案收取300元,如果需要对特殊情况进行处理,例如需要进行异地调查、各类鉴定等,则按实际开支收费。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预缴,申诉人逾期不缴的,作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对于确有困难无法缴纳仲裁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劳动者当事人缓、减、免仲裁费。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一)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劳动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形之一有异议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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