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根据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即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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