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导致患者受到了损害。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隐藏或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病例资料,这将违反了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原则,因此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将导致无法准确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因此也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医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
2、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受到人身权益的损害,如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财产权益等。
3、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是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之一。
4、过错程度: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程度,如故意、过失、疏忽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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