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拆除、罚款和没收违法建筑物等。具体处罚措施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建的房子不可以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对于违建的房子,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进行拆除,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来拆除。同时,在进行拆除前,需要先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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