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带烟超量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回国带烟超量的处罚如下:
1、予以警告。
2、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回国时,以下物品不能带: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2、仿真枪、管制刀具和一些尖锐物品
3、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物品,如酒精、汽油、煤油、桐油、油漆、香蕉水、打火机等
4、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
5、其他危险品,如火药、炸药、雷管、锐器、钝器等
此外,如果携带的物品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的物品,如贵重金属、文物、古董等,也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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