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一定需要公司盖章。个人是有权利自己申请认定而不需要单位盖章的。
如果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事故发生证明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鉴定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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