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员工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患有职业病而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以下情况下,单位也不能辞退员工:
1、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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