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这通常涉及到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专业标准,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这可能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这通常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师向患者隐瞒病情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治疗活动。但是,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此外,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应该故意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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