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是法律禁止的。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偿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属于城市规划中的公益事业用地;
4、属于国家机关用地,或军事用地;
5、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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