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程序是:
1、提前了解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都是未婚且无配偶的;二是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在部队办理结婚登记。
2、提前预约办理时间。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前预约。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预约。预约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3、提交相关材料。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二是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单身证明;三是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为了保证双方的健康和安全,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前需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有问题,需要在治疗后再进行结婚登记。
5、领取结婚证。以上流程完成后,可以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需要注意的是,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比较特殊,因此需要提前安排好时间和路线,避免耽误行程。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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