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外国人不能担当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依法由被告人委托担任的则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以下人员不能担当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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