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一般不可以变更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订立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不能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擅自变更合同签订主体的,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并且法律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但是,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需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但是,如果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也就是说合同乙方是经过此程序选定的,如果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这就有规避招投标之嫌。此外,变更合同主体可能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即使甲方同意,也可能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可能,特别是政府项目,更是禁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的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必须有效存在,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就不存在合同变更的问题。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这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些变化可以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那么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这就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即使甲方同意,也可能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可能,特别是政府项目,更是禁止的。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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