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有下列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4、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难以诊疗的。
5、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6、因患者原因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等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