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果符合当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申请表:乡镇一级的国土资源单位审核没有问题后,会发放住宅宅基地建设的申请表,需要交由申请人填写。
2、村委会认证:填写完的申请表需要交给村委会,村委会会对你的住宅占用宅基地和家庭情况做一个简单的认证,认证的有效性体现在加盖的村委会公章和审核责任人的签字上。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会将认证过的申请递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会对建房用地的范围做好确认和规划。
4、县国土资源单位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会将确认好的规划材料递交给县一级的国土资源单位审核,如果审核没过会打回去。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宅基地不属于永久产权,而是集体性质,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能变卖过户,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双方都是本村户籍前提,在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前提,可以办理过户。宅基地不允许办理继承。宅基地使用人户籍迁走或者死亡,村委会将收走土地。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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