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担保人的担保,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担保合同。
2、如果担保人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合同。
3、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作为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也就是说,担保人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偿能力,能够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没有涉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记录。担保人需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道德品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3、担保人需要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事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4、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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