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将工人在宿舍突发疾病算作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可以视同为工伤。此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或者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可以视同为工伤。
如果工人的突发疾病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那么一般不能算作工伤。
另外,如果工人的突发疾病是因为自身健康问题而非工作原因,那么单位通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工作引起的职业病,且经过鉴定认定为职业病,那么单位需要按照工伤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与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并造成了工人身体的损害或者健康状况的恶化。
2、经医疗鉴定或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3、当发生工伤时,需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并进行现场急救和送医治疗。伤情稳定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证明伤情的医疗证明、工作任务等。经过医疗鉴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才能确定是否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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