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在认定结伙斗殴性质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实施殴打的人数:结伙斗殴要求行为人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必须有一方是多人。
2、是否存在纠集行为:纠集行为通常被视为结伙斗殴的实行行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行政法理论界认为纠集不是结伙殴打的实行行为,而仅仅是结伙殴打行为实施的一种形式,常常表现为预备行为。
3、行为之间有无协作性:判断各个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否具有协作性,可以单独考量每个殴打行为是否可以脱离他人的殴打行为而独立完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协作性,那么可能不构成结伙斗殴。
4、主观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实施结伙殴打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存在着意思联络,即彼此之间有共同的目的和意识。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则可能不构成结伙斗殴。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结伙斗殴是否属于寻衅滋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结伙斗殴主要是指行为人纠集多人,进行打架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因此,如果结伙斗殴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并且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那么就属于寻衅滋事的一种。但是如果结伙斗殴是在其他非公共场所进行的,或者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那么就不属于寻衅滋事。
在具体认定时,还需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结伙斗殴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比结伙斗殴更严重,处罚也更重。因此,在认定时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两者的不同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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