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自首的关键在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它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
而坦白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关键在于被动归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与特别自首的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于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属于坦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理,但具体的减刑幅度需要根据自首的时机、情节、自首之前是否有潜逃、自首是否配合案件调查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如果是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如果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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