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坏交通工具未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该行为未能得逞,即属于犯罪未遂,但依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具体到破坏交通工具未遂的情况,《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虽然犯罪行为未达到预期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其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是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并且承认犯罪未遂形态,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即使其处于未遂状态,也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体到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人有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或者交付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或影响其正常运行,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其未遂,可以在量刑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中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破坏交通工具未遂,依然触犯了此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与既遂在处理上有何区别?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交通工具未遂与既遂的处理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形态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上。
1. 破坏交通工具既遂: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等危险的行为,并且这种危险实际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例如,行为人成功地在飞机引擎中放置了爆炸物并导致飞机无法正常运行。对于既遂犯,应当按照刑法对该罪名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2.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如果行为人虽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如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者因自身技术原因未能实现破坏目的,则构成犯罪未遂。虽然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其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未遂也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与既遂在处理上的主要区别在于量刑上,既遂犯将按照刑法规定的该罪名最低刑期以上进行处罚,而未遂犯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是被明确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其犯罪形态为未遂,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也提醒公众,维护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人人有责,任何破坏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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