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内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期间。在这个阶段,双方并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并非必须在冷静期内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在离婚冷静期内,虽然双方还未完成离婚手续,但若有迫切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况发生,例如因生活、经营等必要开支或为保护财产价值需进行处分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部分财产进行临时性的分割处理。但这种分割并不能视为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结果。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内,除非特殊情况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并不急于进行财产分割。待冷静期过后,双方仍决定离婚的,再依法进行正式的财产分割程序。
冷静期内能否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制度。根据该制度,在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进行离婚程序,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内撤销离婚申请有两种情况:
1. 双方共同撤回: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注销离婚登记申请。
2. 单方撤回: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单独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应依法办理撤回手续。单方撤回并不影响另一方在冷静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同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请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离婚登记申请注销,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无论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单方意愿,均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内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一种必要干预和保护措施,旨在让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这一重大事项时有充分的时间权衡利弊、深思熟虑,从而降低冲动离婚的可能性,保障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在协助当事人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充分告知并解释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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