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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2024-02-01    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法中,针对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形,行为人依然可能构成犯罪。即使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只要其行为足以威胁到交通运输安全,就有可能被定性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其成立并不以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或者人员伤亡的结果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对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或者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抢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即使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实际导致损害,只要这种行为已经对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构成了现实且严重的威胁,就应当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来定性。

如何界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未遂阶段?

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未遂阶段的界定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

1. 行为人主观上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的破坏行为,如对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进行损坏、拆卸或放置爆炸物等。

3. 未能实际达到破坏交通工具的结果:这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状态的核心特征,即虽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制止,或是自身技术原因导致未能成功破坏)没有使交通工具实际遭受破坏,或者虽有破坏但并未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上述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阶段,应当是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该罪行,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完成犯罪行为,且达到了足以危及交通工具安全的程度时的状态。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罪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破坏交通工具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虽然犯罪行为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但由于其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然属于犯罪行为。对于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虽未遂,但已给相关权益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比如由于预防或应对可能的破坏行为导致的交通工具暂停运营、检查维护等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公共交通工具,即使未遂,也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此,在破坏交通工具未遂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财产损失,即便其刑事责任得到追究,受害人仍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但未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仍然可以定性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预防精神,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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