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官在假释撤销程序中扮演什么角色?
刑事执行法体系下,假释官的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假释官负责对假释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改造,考察其社会适应性及悔罪表现;其次,假释官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假释人员进行考核,如果发现假释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接受教育矫治等行为,有权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最后,在假释撤销程序中,假释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给人民法院,由法院最终裁定是否撤销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决定机关。”

假释官在假释决策中考虑哪些关键因素?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提前释放并对其余未执行刑期进行监督考验的一种制度。假释决策涉及公共安全、罪犯改造效果及社会公正等多重考量。
在假释决策过程中,假释官主要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1. 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可以考虑假释。
2.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包括遵守监规纪律情况、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与他人的相处情况等。这些因素直接反映了罪犯是否具有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和可能。
3. 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和社会调查报告:假释官需要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假释后的监管条件、生活来源、居住环境及其家庭、社区接纳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意见。
4. 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尽管已服刑一定期限且表现良好,但若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或社会危害性极大,可能会成为不予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办理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判刑罚情况、悔罪表现、剩余刑期、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假释官在假释撤销程序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是确保假释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一环,通过严谨公正的执法,既能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又能促使假释人员积极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