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
1、如果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2、如果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权异议是指离婚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通常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主要是为了质疑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在离婚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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